金項鏈被盜銷售員遭索賠

 

  下面是關于金項鏈被盜銷售員遭索賠的案例。

  銷售員沙某上班時間,她負責的珠寶柜臺被人偷走價值16801.93元的金項鏈,結果其任職公司要求沙某按原價賠償,后經勞動仲裁裁定要求沙某賠償5040元。沙某不服,將公司訴至西城法院。

  沙某是某商貿公司設在某商廈珠寶專柜的銷售員。一天下午,兩男子來專柜挑選項鏈。沙某說,當時柜臺加上她一共有五名銷售員,都沒有發覺男子有可疑之處,結果交接班時,換班人員發現少了一條金項鏈。后經警方調取商場監控錄像顯示,項鏈涉嫌被上述兩名男子盜竊。

  商貿公司按照《員工工資公告》的規定,向沙某追賠16801.93元。沙某辭職,但仍被公司提起勞動仲裁,最終被裁定賠償5040元。

  沙某認為,“貨品丟失”和“貨物被盜”是兩個概念,本案所涉及項鏈的遺失與盜竊犯罪有關,不屬于“丟失”范疇,且她的勞動義務不包括“反扒防盜”的法定內容,遭遇盜竊也不是銷售員能夠防范的。沙某認為,公司應在刑事案件偵破后,向犯罪分子追賠。

  律師說法:商家追賠,要看銷售員有無明顯過錯

  近一段時間,商場、超市貨品丟失,銷售員被商家追賠的糾紛時有發生,引起了很多銷售員的不滿。那么商家到底應不應該向銷售員追討損失呢?京都律師事務所的戴福律師認為:商家追賠,要看銷售員有無明顯過錯。

  律師表示,商家向員工追賠主要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協議,但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銷售員有聊天、干私事等狀況導致商品丟失,那么商家就有權向銷售員追賠。”律師說,如果銷售員有明顯懈怠的表現導致商家受損,如把商品交給客人挑選,自己又去忙別的沒有收回商品導致丟失,那么銷售員必須為損失負責,不能因為文字概念而推脫責任,否則銷售員都沒有責任心了。但是,如果銷售員忠于職守,不法分子卻采用隱秘的作案手段,盜竊、調包商品,那么銷售員是沒有能力防范的,自然也就不該負責。事故發生時,銷售員是盡責還是失職,應由商家負責舉證。

  通過這案例,銷售員要切記在上班時間勿聊天或干私事的現象,以防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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