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國珠寶首飾業獲得了空前的發展, 消費者對珠寶首飾的消費水平也日益成熟, 個性化意識不斷加強, 人們的珠寶首飾消費觀念已從原來的重重量、輕款式發展到了現在的講究裝飾、講究時尚、講究個性。這樣, 珠寶首飾設計在首飾業中的重要性就顯現出來。一個好的珠寶首飾設計就意味著銷量, 意味著市場, 意味著高額的利潤和豐厚的回報。越來越多的珠寶界人士愈來愈感到珠寶首飾設計的重要性, 珠寶首飾設計的法律保護問題亦日顯重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對這個問題已有所述及, 但具體的法律界定及執行仍有一定的困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珠寶首飾設計的發展, 從而對整個珠寶首飾業也帶來了一定的影響。
1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法律特點
珠寶首飾設計是指珠寶首飾設計者以珠寶和貴金屬為工作對象, 根據珠寶和貴金屬的特征, 運用相關的美學知識, 以表現珠寶首飾的美為目的而對珠寶和貴金屬進行設計的行為。從這個定義來看, 我們認為,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具有如下法律特點:
1.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物質載體是珠寶和貴金屬;
2.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是珠寶首飾設計者創造性思維的智力成果。雖然珠寶首飾設計作品離不開必要的物質載體, 但它并不僅僅等同于物質載體。它是一種富含精神創作的財富;
3.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是對珠寶首飾這種特殊產品的外觀所做設計的智力成果, 是珠寶首飾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的組合。
2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法律保護
從以上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法律特點的分析可以看出,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是以精神為主導(體) 的, 一定程度上也是非物質的。非物質的智力成果只能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 依靠知識產權法來進行保護。
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進行法律保護, 其實質就是保護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明確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擁有權能的性質是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進行有效法律保護的前提。
2. 1 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不能作為商標權來保護
1.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不符合商標的基本特征。商標是以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為識別對象, 并附注在一定經營對象上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顯然, 商標離開了其所標示的經營對象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但它相對于其標示經營的對象亦有相對的獨立性。商標不以其標示的經營對象為物質載體。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與商標不同。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是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和貴金屬作為載體所創造出的智力成果。它不以一定的經營對象(如珠寶首飾) 為其標示對象, 也不是對一定經營對象的附注。珠寶首飾設計作品與它的物質載體——珠寶首飾——是相輔相成、互不可缺的。
2. 珠寶首飾作品不完全具有商標所具有的基本功能。
識別功能、標示來源的功能、保證品質的功能、廣告宣傳的功能是所有的商標都具備的功能, 但珠寶首飾作品并不完全具有這四項功能。
單從珠寶首飾設計作品, 我們很難分辨出它和它的物質載體——珠寶首飾——是屬于哪家企業。即使有少量的專家可以根據珠寶首飾的設計風格大致判斷其出處, 但它不像商標那樣具有明確的標示能力, 使人一眼便能明確它的來源、出處。因此, 珠寶首飾作品不具有、起碼不完全具有識別功能。由于珠寶首飾設計作品不具備識別功能, 所以它也就不完全具備標示來源的功能、保證品質的功能和廣告選擇的功能。
2. 2 將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作為專利權來保護具有現實困難
我國專利法第2 條規定: “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可見,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符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定義: 即珠寶首飾設計是一種具有一定形狀或構造、具有應用新技術特征并可以以工業方法再現、有一定創新性的產品; 同時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是對珠寶首飾這種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構成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是珠寶首飾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組合。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是以
美作為其原則和其精神實質的。
從以上可看出, 將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擁有的權能界定為專利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 將這種權能界定為專利權的一種, 從專利法的角度予以保護有著很難克服的缺陷, 這是因為:
其一, 專利權的保護對象要求具有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 但是根據我國專利法中對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的定義, 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標準難以確定;
其二, 要獲得專利法的保護首先必須是在專利局注冊在案的專利, 專利的申請是一個復雜而又耗時的過程。以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為例, 專利的申請人要向北京中國專利局或中國專利局制定的專門代辦處提交書面申請文件。之后, 還要經過初步審查才能確定是否授予專利。由于現在消費者對珠寶首飾的消費個性化意識的不斷加強, 人們對珠寶首飾的消費也講究裝飾, 講究時尚, 講究個性, 同時人們的消費口味也不斷處于快速的變化之中, 這使得珠寶首飾設計的潮流變化很快, 一款珠寶首飾設計作品剛面世幾年甚至幾個月便已被列入淘汰款式之中。復雜而又耗時的專利申請過程顯然是與之格格不入的??赡芤粋€珠寶首飾設計專利剛被申請到手, 它就已被消費者和市場淘汰了, 它不但不能為設計者帶來任何的利益, 還徒增了不少的麻煩。這也正是將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用專利權法來保護最大的困難所在;
其三, 專利申請要繳納申請費, 在專利權存續期間還要繳納專利年費。如果珠寶首飾設計者為其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 盡管每年的費用不高, 但這卻是一筆無謂的額外開支, 白白增加了自己的開銷, 增加了成本。
2. 3 將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作為著作權來保護更有利
著作權與專利權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 著作權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只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而專利權保護的是作者創造的思想內容。實際上某種珠寶設計的思想可能為許多人(設計者) 所擁有, 但用什么形式表達、何時表達、用什么載體表達, 對不同的設計則是獨特的;
2. 著作權并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的, 而只要求它是獨創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獨立創作的, 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 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而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則必須具備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
3. 著作權采取的是自動取得制度, 而專利權的取得必須經過復雜而又耗時的專利申請程序。
前面我們分析過, 珠寶首飾作品的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較難以確定, 同時珠寶首飾設計的潮流變化很快, 這些使得珠寶首飾作品難以用專利權來保護, 而將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作為著作權來保護比作為專利權來保護更有利。此外, 著作權不需要繳納申請費和年費, 由此而減輕了珠寶首飾設計者的負擔, 這也是一個原因。
2. 4 將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作為著作權來保護是現實可行的
為了論證將珠寶首飾設計者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所擁有的權能作為著作權來保護是現實可行的, 我們用下列案例來說明。
例: 某省的A 先生是一位珠寶首飾設計師, 于某年設計了珠寶首飾設計作品M ,
(1) A 先生將自己的珠寶首飾設計作品M 授權給甲珠寶廠用于珠寶首飾生產, 而乙廠未得到A 先生的授權也以珠寶首飾設計作品M 為藍本生產自己的珠寶首飾, 十分暢銷, 但拒付任何報酬給A 先生;
(2) B 是A 先生單位的主管, 多次找到A 先生要求也在珠寶首飾設計作品上署名, 并以權勢要挾A 先生。A 先生迫于壓力同意讓B 署名;
(3) 丙珠寶首飾加工廠覺得A 先生的名聲大, 其作品一定暢銷且價格好, 于是在其廠生產的珠寶首飾產品上刻上“A 制作于某年某月”, 大量銷往海外;
(4) C 將A 先生的珠寶首飾設計作品M 假冒為自己的作品, 參加珠寶設計大賽, 獲得大獎。上述案例都是現實生活中對珠寶首飾設計作品較為典型的侵權形式, 侵犯了A 先生對自己珠寶首飾作品M 所擁有的權利, 但其侵權形式各有不同。這些在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中都能一一找到相對應的情形。
例(1) 中的侵權行為包括侵犯專有出版權、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和拒付報酬。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或生產) 單位通過與作者訂立合同, 而在約定的期限或地域內, 獲得出版(或生產) 作者作品的一種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 任何人不得出版(或生產) 同一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 又無法律上的規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 權利人對其作品享有廣泛的使用權。除法律特殊規定外, 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許可而使用, 均視為侵權行為。拒付報酬是指使用他人的作品, 而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行為。使用他人的作品, 必須按照規定或約定向權利人支付報酬, 否則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例(2) 的侵權行為是自己未參加作品的創作, 卻以種種不正當的手段強行在他人創作發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權是作者的一種身份權, 是基于創作而產生的。自己沒有參加創作, 為了謀取個人名利, 利用權勢、地位等, 強占他人的創作成果, 是對作者署名權的侵犯。
例(3) 中的侵權行為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此種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3 種: (1) 將自己創作的作品而借用他人的名譽出售; (2) 臨摹他人的作品, 署他人的姓名進行出售; (3) 將他人的作品, 假冒名家的姓名進行出售。此例中的侵權行為屬于第一種情況。此種侵權行為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也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
例(4) 中的侵權行為屬于抄襲他人的作品。抄襲行為是侵犯著作權的一種常見行為, 也是最嚴重的侵權行為。
事實上, 國際上處理珠寶首飾設計方面的爭端往往也是根據版權法規進行處理的。例如, 1999 年5 月巴塞爾國際鐘表珠寶展上香港珠寶公司W allace Gem sWo rk shop 控告德國公司侵權的案例便是成功的例證。當時W allace Gem s Wo rk shop 公司經理唐鳳明獲悉一家有百年歷史的德國公司在展覽會上展出折射雕刻技術的產品, 并自稱為原創者, 而事實上該技術為W allace Chen 早在10 年前的創作。展覽會當天, 唐鳳明經理通知香港貿易發展局及香港珠寶玉石廠商會職員按瑞士律師的意見, 提交了W allace Chen 接受雜志訪問的文章和圖片以及作品為證, 向巴塞爾版權仲裁委員會投訴。仲裁委員會派出委員及法律顧問到該公司收集資料, 發現德國公司并非擁有該技術的版權。于是, 控告德國公司侵權, 罰款2 500 瑞士法郎; 判W allace Gem sWo rk shop 勝訴, 香港W allace Gem sWo rk shop 公司成為香港首家成功控告外國公司抄襲的廠商。
2 結論
上述的討論表明, 珠寶首飾的設計作品是設計者運用珠寶和貴金屬材料進行創造性工作的成果; 珠寶首飾設計的法律保護可看作是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 但從其權能性質及保護的現實可行性來看, 將珠寶首飾設計的知識產權確定為著作權來進行保護是適當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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